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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是个笑话(1/1)

    对法律不太熟悉,给我的概念是,凡国家向某项收取税款,某项就是合法的,反之则违法。曾有朋友讲过一个杜撰的笑话:一日,一走私团伙突然接到通知,因其走私已达一定金额,故须上交税款N元!
    11月9日(1999)看《南方都市报》,不禁吓一跳:走私烟年入1000亿支,税收损失达150亿元!在头版头条以大黑体扑面而来,走私合法啦?文章又引自《光明日报》,说“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对因走私卷烟而损失的税收曾做过保守估计,称每年最少在150亿元以上,而且在走私卷烟暴利的驱动下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加,给我国税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税收是一项很严肃的事情,走私则是我国一再打击的犯罪行为,心里就不由犯迷糊:在上上下下大力打击走私的当前形势下,却把走私拿税收作为可比性,是不是不太合适?税收归税收,走私是走私,是两个绝对不不容混淆的概念,难道它们还有什么横向联系不成?小民如我不太明白,这150亿又是怎么算出来的?如果说是从走私分子拿人民币去购走私香烟的数量计算,那应该叫“资金流失”更为恰当一些;如果是从老百姓认购走私香烟的钱投入到购买合法香烟来算,我感觉更是不妥,一,如此武断地评定一种消费行为误差将大得玄乎;二,任何消费形式都有其特殊的外部因素和必然性,比如一些人常说“我只抽XXX香烟”以标榜一种档次和品味,其潜在的影响对国内香烟市场的刺激和价位提升大概谁也无法估算了(如许多以前几角钱的香烟,现在换个包装则卖到了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即如此,看到这篇文章就难免让人产生误解:是不是走私者只要向国家交纳税款就算合法?!
    笑话的下半部分是:谁卖淫嫖娼达到一定数量者,必须如实上交个人所得税!无独有偶,一日看某地方报纸,则是大吃一惊:卖淫真的合法啦?!文章是一篇介绍当地政府新规定部分收税项目的通知,其中有一条大意是这样的:现规定将向特殊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如按摩小姐、洗脚女郎等)征收个人所得税。吃惊之余不禁佩服当地政府的英明,是啊,象走私、卖淫嫖娼者多属“先富起来的”那一部分,宰他没商量,“杀富济贫”嘛!
    后来有知情人士说我老土,其实这是早有名目的,叫“花税”;再后来,看到诸如派出所所长和妓女联合搞“创收”这一类消息,实在是比佩服还要佩服了!
    但愿这只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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